2、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工作流程
1、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3、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五)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流程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3、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秘书处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实行轮值制,任期不得超过1年。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